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选4篇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选4篇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选篇1

  修订并公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有利于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和宗教工作关键环节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从法律的高度充分保障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广东省佛教协会将引领全省佛教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切实加强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场所的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条例》为准绳积极开展弘法利生事业。全省23种佛教期刊、数家佛教自媒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院校的墙报都将大力宣传《条例》,以此引导四众弟子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条例》颁布实施契机,规范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网络信息的管理,坚持抵制佛教商业化,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为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精进不懈;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在我省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推动新时代佛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言以蔽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为全省、全国佛教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也为中国佛教在新形势、新时期下践行爱国爱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盏指路明灯。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选篇2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63条。修订工作着眼于“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为民宗旨。新修订的《条例》除在第1条中继续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还在多处强调和体现了为民的立法宗旨:总则第8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职责;增设“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两章,加强对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学和对宗教组织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第34条增加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44条-47条,明确规定了宗教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是回归宗教特性。针对近年来个别宗教活动场所商业化运作和逐利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3项重要规则,以克服和遏制此种倾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规定显然都有利于维护宗教的纯正性,防止宗教的“变味”和异化。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新修订的《条例》在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守法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如: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20字原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条例》。《条例》还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了宗教对外事务。

  四是发挥引导作用。针对当前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态势,新修订的《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36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39条,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审核手续和内容做了规定,以便宗教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网络化时代。

  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统战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选篇3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选篇4

  一、提高政策、法规意识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事业恢复发展迅速,但部分宗教徒法律法规意识淡泊,出现了一些非法宗教活动,甚至产生了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制订宗教法律法规,是确保国家安定团结、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落实条例,以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利。对照条例,就可知什么样的事可做,什么样的话可说。如省《条例》规定:“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既是明确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我们的权利。对于我们佛教徒,这种信仰是自由的,受到保护的,但并不是说我们的所作所为是脱离法律法规的无限“自由”。

  二、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宗教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条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地位。二是强调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宗教徒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中国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属性。我们必须始终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党确定的方针路线往前走。

  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一点对我们宗教工作也很重要,告诉我们在弘法事务中,必须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进行。

  三、合法合规,认真做好弘法利生的活动。省《条例》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鉴于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为此《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这些规定,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省《条例》也明确了我们可以合法开展宗教事务,如“第三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在《条例》的框架内,积极发挥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发扬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也是我们新时代佛教徒应该努力去做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所作为,只有宗教利益社会,才能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才能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2019年,太湖县佛协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为贫困群众捐款24万元,并在年度为孤寡老人发起“暖冬行动”,全县佛教法师们带着粮、油、衣等进敬老院、特困户家,捐助钱物累计10多万元。今年疫情发生后,寺庙没有任何香火,但全县法师还是积极响应县佛协倡议,克服困难,捐出自己微薄的积蓄,全县佛教界再次捐款35万元。这些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展示了佛教的良好形象。

  总之,我们不仅要把省《条例》看作是我们教职人员的行动准则,更要把它放在维护佛教法身慧命的高度去认识。让我们每个教职人员都成为遵守国家和省《条例》的模范,努力为实现中国梦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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