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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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优秀范文】

 

 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廉洁从业行为,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职述廉对象:公司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非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机构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所在机构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指施; (五)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各机构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各级党委要广泛征求员工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以谈心形式反馈给本人。对一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七条 各级党委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并于本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委和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 公司党委、纪委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述职述廉后,公司纪委和人力资源部要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猜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属于管理办法,由公司制定,公司党委、纪委负责解释与维护。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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