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细则》(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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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细则》(全文完整)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监察/4)518-2014

 国家电网公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反腐倡廉“三严一常”根本措施,切实将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嵌入业务流程、落实到重点岗位,整体提升源头预防腐败的能力,为公司深入推进“两个转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依据《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12〕155号)、《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企管〔2013〕20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政风险,是指由于警示教育不够、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或干部员工不能廉洁自律等因素,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构建,整体部署。将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实现惩防体系“业务化”的重要途径,并借

  助公司协同监督平台,巩固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反违章”成果,系统筹划和推进。

 (二)落实责任,立体防控。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落实重点岗位、业务部门、监督部门、领导机构的防控责任,设置管控防线,建立自上而下管理评价与自下而上识别控制相结合的管控模式,实现廉政风险的分层分类管理。

 (三)把握规律,互融共进。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内控机制建设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内控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又把握反腐倡廉规律,处理好业务风险与廉政风险的关系,以权力制约为核心找准廉政风险防控的切入点。

 (四)创新手段,务求实效。依托 SG-ERP 和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廉政风险管理子系统,加强核心业务廉政风险监控;应用信访案件预警系统,增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对未纳入信息系统的领域,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防范。

 (五)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在整体部署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和风险评估,优先落实对重大风险的防控措施,加强对易发腐败关键领域的权力监督,逐步向其他领域和岗位拓展,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成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廉政风险防控采取分层分类、自上而下

  管理评价与自下而上识别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推动公司总部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有序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不定期自上而下开展评价和考核。

 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作为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和首要防线,要按照责任分工,承担起管理范围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遵循自下而上的程序,实行逐级识别、评估和管控。

 适应“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各业务部门除对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外,要依据管理流程对下级单位在本专业范围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六条

 各级领导机构,即公司系统各级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领导; (二)确定公司廉政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及判断标准; (三)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廉政风险及其管理现状,做出有效防控风险的决策; (四)研究并协调解决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指导;

  (二)采取多种方式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运转情况和关键业务、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实施监控; (三)汇总分析廉政风险信息及评估结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并编制年度廉政风险管理报告供领导机构决策参考。

 第八条

 各级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加强内控,为廉政风险防控奠定制度和机制基础;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组织开展本部门岗位廉政风险、本专业业务廉政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对防控成效负责; (三)按程序向上一级廉政风险管理部门报告识别、评估、防控结果; (四)落实本单位廉政风险领导机构和管理部门的防控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

 各级重要岗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掌握、贯彻执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严格自律、认真履责; (二)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负责本岗位廉政风险的识别、报告和防控; (三)监督、发现、报告上下游岗位及部门的廉政风险。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十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以实施“五防”为主体目标,重点防范以下五大类廉政风险。

 (一)防止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和公司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意见和实施办法,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各项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合规。

 (二)防止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越权、擅权行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立足重要岗位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加强教育引导,监督权力运行,防止权力的越位、缺位和错位。

 (三)防止发生可能导致腐败的违反规章制度、规避管理流程行为。围绕核心业务和重点领域,健全制度,优化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易发腐败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控,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核心业务流程运转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四)防止发生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行风事件。落实“四个服务”宗旨和“三个十条”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及时控制和纠正违反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规定的问题,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五)防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全面落实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三级排查等规定,建立信访案件预警机制,发挥查办信访案件的治本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超前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以实现“三控”为程度目标 ,即实现廉政风险的可控、在控、能控。

 “可控”是前提和基础,树立“廉政风险可以控制”的理念,通过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和评估,把需要防范的廉政风险量化为具体防控指标,落实控制责任和要求。

 “在控”是过程和手段,采取自我管控、部门内控、流程监控等方式特别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潜在风险因素实施动态监控、实时预警。

 “能控”是成效和能力,通过划分风险等级,落实应对策略,把廉政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四章

 防控重点

  第十二条

 防控重大决策风险。

 防控内容:“三重一大”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防控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家电网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党〔2014〕18号)、《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运行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国家电网党〔2009〕39号)等。

 防控要素:主要防控擅自决定应集体决策的事项、缺乏调研论证、决策前酝酿不充分、人事考察和公示不规范、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和纪要等材料不完整、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决策及决策执行监督、责任追究不闭环等问题。

 防控方式:采取班子严格自律、权力互为制衡、决策全程监督的方式,按照决策准备、决策形成、决策执行的基本流程,分别落实决策层、管理层(决策提出或执行部门、决策论证部门、决策管理部门、决策监督部门)的防控责任,逐级、逐项进行防控。

 第十三条

 防控岗位廉政风险。

 防控内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一线服务人员所在岗位潜在的廉政风险。

 防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要求。

 防控要素:重点防范自律风险(因教育不到位、自律能力不强及难以抵御外部环境影响而导致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风险)、履职风险(因制度不健全、流程不清晰、职责不明确而

  引发的失职渎职风险)。

 领导班子主要防控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宣教责任、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述廉规定、民主生活会未体现反腐倡廉建设内容、廉洁从业制度不健全、主管范围管理标准化程度不高、未认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不到位、未履行公务回避制度、违反程序插手干预关键业务等问题;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防控所辖工作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反腐倡廉相关规定履行不到位及业务处置权、内部管理权缺乏约束等问题;关键岗位重点防控不清楚不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及岗位守则、对相关流程中廉政风险认识不足、职责界面不清晰及交流轮岗不到位等而引发的风险;一线服务人员重点防控“三个十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岗位廉洁从业教育缺乏针对性、对工作中的廉政风险认知不足、与客户接触的关键业务缺乏监督制约等风险。

 防控方式:按照干部员工自我管控、上下游岗位监控、部门严格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部门教育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控。

 每一个岗位均按自律能力(廉政学习、事项公开、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表现)、制度缺陷(内控制度、责任制度、监督制度、惩处制度等是否健全、便于执行)、流程缺陷(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程度及对风险预控作用的发挥)、职责缺陷(职

  责划分是否清晰、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岗位授权是否执行、一岗双责是否到位)、外部因素(市场环境及上级、亲友、合作方的影响)五个维度进行岗位廉政风险认知,以岗位为基础、以部门为单位、以流程为依托进行管控。

 第十四条

 防控业务廉政风险。

 防控内容:干部人事、财务资产、物资及招投标、营销服务、生产建设、金融及直属产业等业务领域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

 防控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反腐倡廉建设相关要求。

 防控要素:干部人事领域,主要防控员工入口管理、干部考察、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等环节的违规行为;财务资产领域,主要防控擅自对外担保、违规捐赠、低价转让资产、设立“小金库”、违规开立账户或支付资金、专项费用控制不严,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规行为;物资及招投标领域,主要防控规避公开招标、非招标采购不规范、评标专家违规、废标不公正、合同签署及履行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营销服务领域,主要防控电费抄核收、业扩报装、有序用电、用电检查等环节的违规行为;生产建设领域,主要防控瞒报事故、违规使用不合格设备设施、虚列工程、违规分包转包、赔偿费用超支、废旧物资处理不规范、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等违规行为;金融企业结合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及证券公司特点,重点防控提供虚假客户信息、虚报冒领相关费用及在资金支付、结算环节的违

  规行为;直属产业重点防控投资决策、融资担保、产权管理、兼并重组、资产经营等业务流程中的廉政风险。

 防控方式:采取业务部门内控与监督部门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控。

 以业务部门为主导,落实公司集约化要求和《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企管〔2013〕2034号),加强SG-ERP等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固化为流程,通过岗位配置、过程控制等手段加强易发腐败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以监察部门为保障,借助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取业务数据,量化监测指标,建立业务廉政风险动态监控、实时预警、及时控制、持续改进的机制。

 第十五条

 防控行风形象风险。

 防控内容:电网调度及供电服务领域影响行业作风和公司形象的行为表现。

 防控依据:《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国家电网公司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三个十条”规定(国家电网办〔2011〕1493 号)、《国家电网公司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214 号)等。

 防控要素:影响三公调度和优质服务的关键部位及不良行为。在窗口服务方面,重点防控业务受理及投诉举报受理不规范等问题;在电费电价方面,重点防控电价执行不到位、电费

  抄核收差错、停送电不准时等问题;在业扩报装方面,重点防控“三指定”、客户工程预算虚高、供电方案不合理、用电业务超期等问题;在故障报修方面,重点防控受理不及时、抢修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供电可靠性方面,重点防控计划停电不按期、故障停电偏多等问题;在电网建设环境方面,重点防控勘察、设计对客户和环境的不良影响等问题;在电力交易方面,重点防控交易计划不合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重点防控交易信息、“三公”调度信息、供电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

 防控方式:以社会和客户需求为导向,采用常态检查与专项督察相结合、定期明察与随机暗访相结合、网络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等方式进行管控。

 健全纠风和行风建设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营销部门、农电部门、电力调度和交易部门、品牌建设部门、运维检修部门、监察部门在行风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推动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托95598电话服务和24小时面向客户的营销服务系统,及时响应客户诉求,健全外部监督和内部评价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纠风、行风建设关键部位日常监控和预警,防止发生影响公司形象的行风事件。

 第十六条

 防控违纪违法风险。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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