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品购销合同10篇(全文完整)

日用品购销合同需方:供方:需、供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今后办公文化用品、耗材及日用品的供给与服务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一、产品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日用品购销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

日用品购销合同10篇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1

  需方:

  供方:

  需、供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今后办公文化用品、耗材及日用品的供给与服务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1.产品名称:办公用品(附清单)

  2.规格数量:具体规格数量在每次订单中详细列出,日用品购销合同。

  3.产品单价:该单价根据产品市场批发价。

  二、质量标准:

  1.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计量、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经需方确认,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以一罚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供方提供的商品不适用,在不损坏商品及其包装的情况下,供方负责及时调换商品。

  三、供货合同期限及延续

  月 日止,供方向需方提供办公用品。

  四、供货价格

  1.原则上按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商品价格:文化办公用品供方给予需方惠价(特价品除外),耗材和日用百货供价应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向需方优惠供货。

  3.需方指定专人购买、签收物品,每次购买时必须手续完整,要求品名、单价、数量、总金额、签收人等内容登记详尽,并留需、供双方备检核对。

  五、违约责任

  1.因供方的原因造成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因供方的原因逾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每延期一天向需方偿付延期交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六、合同的解除: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需方:

  供方: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2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

  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一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办公文化用品、耗材及日用品的供给与服务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1.1 产品名称:

  1.2 规格数量:具体规格数量在每次订单中详细列出。

  1.3 产品单价:该单价含17%增值税发票、运费等,为甲方仓库交货价。

  二、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质量(技术、计量、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包装标准:以生产厂家出厂标准包装为准。

  四、供货合同期限及延续:

  4.1 供货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提供办公用品。

  4.2 需延续合同期限的,任何一方应不迟于合同到期前3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被通知一方应不迟于合同到期前10天内予以明确回复,未明确回复或未回复视为同意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4.3 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下单)通知后,应及时完成送货响应,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尽快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达。

  五、乙方负责将货送至甲方仓库或甲方办公用品管理部门。

  六、供货价格

  6.1 原则上按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6.2 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商品价格:文化办公用品乙方给予甲方 折优惠 (特价品除外),耗材和日用百货供货价应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向甲方优惠供货。

  七、结算方式及要求:

  7.1 每月25日为当月货款结算日,乙方凭累计的购货单向甲方收款,并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以银行转帐或现金形式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7.2 甲方指定专人购买、签收物品,每次购买时必须手续完整,要求品名、单价、数量、总金额、签收人等内容登记详尽,并留需、供双方备检核对。

  八、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期提供产品的,每延迟一日,扣除应得货款总数的1%,作为违约金。

  8.2 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多支付货款总数的1%,作为违约金。

  九、双方对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4

  供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5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 需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现就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所用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二、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的质量标准,并附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三、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供货方收到需方预付款(定金)和规定尺寸清单后按规定____________天发货到位,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双方协商解决。

  四、 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卸车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需方指定送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为现场收货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五、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供货方负责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如需方不派人员验收,供方按合同供货,需方收货之日起十日内未对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供方所交产品合格。 六、 结算方式:

  (1)合同鉴定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预付款(定金)__________元,该款项在结算中冲抵。

  (2)需方提供验收后结清全部货款(货款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结算均可)。

  七、 违约责任:如供方不能按期交货,或需方不能按期付款等违约者,违约方每天承担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

  八、 争议的解决方式: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条款时自动失效。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定购一批20xx年学生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项目:学生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单价、金额 (每人套单位:元)

  二:合同价款:每人套单价人民币:350元。按150人计算,总合同价款为伍萬贰仟伍佰元整(¥52500.00)。 。

  三:该合同价已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更换备用物品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甲方无需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具体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为准,多退少补,甲方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结账。

  五: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以其提供的样品为验收标准,并且质忧价廉。

  六: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在20xx年05月15日开始于05月25日结束,陆续交货。并发放完毕。

  七:付款方式

  货物到场付全部货款的70﹪,计人民币36750元;三周内完成善后服务后付全部款项的25﹪,计人民币13125元;全部款项的5%计计人民币2625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于20xx年10月30前支付。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赔偿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每逾期1天,按欠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超过6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甲方货款未付清超过9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材质若与样品不同,乙方应负责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物部分款项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超过6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3: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人制作,如产生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九: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一是四份,甲方叁份,乙方二份。

  2: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定购一批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项目:

  床上用品及部分生活用品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数量、单价、金额(每人套单位:元)

  二:合同价款(大写):

  三:该合同价已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更换备用物品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甲方无需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具体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为准,甲方以实际购买产品的成交数量结账。

  五:供货方所提供的产品以其提供的样品为验收标准,并且质忧价廉。

  六: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在日开始于 月 束,一次性交货。

  七:付款方式

  货物到场付全部货款的70﹪,计人民币 元;三周内完成善后服务后付全部款项的25﹪,计人民币 元;全部款项的5%计人民币: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月前支付。

  八: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赔偿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每逾期1天,按欠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超过3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甲方货款未付清超过90天,甲方货款未付清部分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

  (二)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材质若与样品不同,乙方应负责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物部分款项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3: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人制作,如产生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九: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2: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8

  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认真履行,特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品、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九种商品的购销业务。对于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供需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表格形式的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因《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含合同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一方因合同变更或终止而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生产安排后,双方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变。如需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质量、数量和规定的要求按期履行合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双方还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

  签订合同时,所售商品的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对于子产品和等级产品,应根据扣除率惯例对差异进行定价和执行;对于临时定价(参考价)的`货物,允许在10%-15%的范围内执行上下差价(差价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交易将在中档(等)进行。)单价,实际发货会根据规格另行定价。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价格,应书面通知买方,作为交付时的定价依据。逾期交货,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遇降价,则采用新价格。逾期交货,涨价执行新价格,降价执行原价。价格调整产生的差额由双方另行解决。

  第四条异地供货价格均为离岸价格,装运前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果装货、运费和运费列在一份文件中,不能分开,则由买方承担;需要同城单位(包括外省本地单位)的货物,从工厂直拨到仓库的货物由工厂发货或由买方提供。承运人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运费负担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应仔细检查并严格控制,以确保货物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该允许退货。在特殊情况下,供需双方可以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应商应当保证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明确,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履行的交货日期以供应商开业日期为准。从工厂直接交付到车站和码头的货物以工厂交付日期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结束后15天内,供货开票不应视为提前或延迟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分批交货,供应商应在批准后分批平衡交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由供应商托运。买受人自己想提的,应当持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收自支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同一城市,除工厂直接发货外,由买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提出(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部分的仓储费由买方负责。如果延迟是由于运输的影响或买方要求暂停交货不超过30天,则不处理延迟履行合同。

  第八条有有效期的货物,有效期超过2/3的,供方可以交付货物,有效期不足2/3的,供方应在交付货物前征得买方同意。

  第九条供方应委托承运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装运货物,并努力填满运力或吨位,以节约成本。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站(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发货。在协商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应执行。

  买方提出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供应商未经买方同意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口),增加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甲方(公章):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9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用品购销合同篇10

  供货方(甲方):

  采购方(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货方和采购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日用品购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日用品基本情况

  二、交货

  供货方应于20xx年10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送达采购方指定的地方交货。

  三、验收

  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采购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应向供货方提供收货凭证。

  四、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伍仟元人民币整,并赔偿对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损失。

  2、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3、采购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总金额的3%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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