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分公司章程(精选文档)

建筑公司分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分公司章程(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建筑公司分公司章程(精选文档)

建筑公司分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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