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与新零售之间关系(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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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与新零售之间关系(全文完整)

 

 烟草专卖法与新零售之间的关系

  一、烟草专卖法概述范文

 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定于次年1992 年的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因此,这天也就成为了全行业永久的纪念日。

 迄今为止,烟草专卖法先后经过三次修正,时间分别是2009 年 8 月 27 日、2013 年 12 月 28 日和 2015 年 4 月 24 日,但无论怎么修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意图、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始终没有变:

 (一)它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制定和实施烟草专卖法的目的有四:一是使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有计划的发展;二是提高烟草制品质量;三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四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法定垄断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唯一的

 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的专卖专营制度。

 除烟草外,国家当下仍在专营的商品还有食盐,历史上白酒也实行过专营,但这些专营制度都不是法定的,食盐专营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这是一部行政法规,白酒专营依据的是商务部制定的、现已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食盐专营是行业专营但内部充分放开,白酒专营只针对批发环节,与烟草专卖制度下,国家对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实施高度集中、垄断经营有着根本不同。

 2、双重领导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即以行业垂直领导为主,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辅,国家局,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

 3、严格管控原则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要依法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比如购买的卷烟条盒、小盒上都醒目地印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语,在直营店、卷烟零售店的醒目位置都张贴着“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烟草公司是唯一一个敢给自己打负面广告的企业。

 (三)烟草专卖法的核心内容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销售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这就是烟草专卖法的核心。

 生产环节:需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运输环节: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销售环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要取得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通过一系列的“证”,国家实现了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垄断经营。

 二、烟草专卖法对零售业态的管理

 国家根据烟草专卖法,于 1997 年 7 月 3 日,颁布了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部法规与烟草专卖法合称为“一法一条例”,是烟草行业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石,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于 2010 年、2016 年制定了三个部门规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零售业态办证的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细则等内容,并且该办法第八条明

 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彻底解决了连锁商户等新零售业态是否需要“一店一证”的问题。

 2021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专卖,参照卷烟进行管理。

 2021 年 03 月 11 日,国家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并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家局文件,规范了原本野蛮生长的电子烟市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让广大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危害,有利于电子烟产业的长远发展。

 三、新零售如何与烟草专卖法相适应

 前几年,社会上充斥着一种非理性的声音,认为烟草实行专卖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是矛盾的,烟草专卖制度已经过时了,应该废弃了。

 姑且不论这些声音背后有无其他目的的操纵者,单就现象而论:烟草专卖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吗? 烟草专卖法正式实施是在 1992 年,当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而在 1997 年,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排斥烟草专卖制度,相反,国家对烟草专卖制度一次次作出了肯定评价。

 多元零售产业作为烟草价值链的一环,我们作为行业的一份子,我们的职责使命与行业同心同向,不仅要理直气壮地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坚持维护烟草专卖制度,而且要以实际行动捍卫烟草专卖制度,不断擦亮“中国烟草”的金字招牌。

 (一)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始终做到规范经营,在经营中守规矩、明底线、知戒惧。零售连锁容易触碰烟草专卖法的“高压线”有哪些? 1、烟草广告 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对烟草广告实行了“全面禁止”,即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由于烟草专卖法制定的时间是 1991 年 6 月 29 日,广告法的制定时间是 1994 年 10 月 27 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直营店和其他零售业态必须全面禁止卷烟广告,包括卷烟品牌形象宣传。否则一旦出现,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将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证批发

 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 50 条以上,即构成无证批发,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证批发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无证运输 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个人跨地(市)携带的卷烟超过50 条,且未办理个人携带证的,或者邮寄卷烟数量超过 2 条,即构成“无证运输”,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证运输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凡是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非法经营罪”,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优化提升服务质量

 努力克服“大企业”做派、“坐商”心态,持续优化提升门店服务质量,用心回馈社会,用情留住客户。

 比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广“送货上门”、反向采购、会员主题活动等个性化服务;积极针对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开展内购会、周年庆等多形式的商品推介活动;充分发挥直营店的“六大功能”,为主业当好市场感应器、信息收集器,打造品牌培育的高地和行业服务社会的阵地。

 (三)加强法治宣贯力 度

 积极面向消费者讲好“烟草故事”,传递“烟草能量”,理直气壮地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认真宣传好烟草专卖制度,加深全社会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坚持发展烟草专卖制度,任重而道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以此次烟草专卖法实施 30 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不断强化对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涵养法治文化,建设法治企业,为把新零售连锁乃至多元化产业建设成为展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窗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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