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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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省国资委受托监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出资、债转股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投资行为;

  (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五)BT、BOT、PPP 等模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为引领,以监管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指导监管企业加强投资协同合作,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核确认监管企业主业,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对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四)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六)监督检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监督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投资相关事项进行授权,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四)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五)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核;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七)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八)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体现出资人意愿。坚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备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子企业。

 (二)规范运作,权责对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监管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保障。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投资价值最大化。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强化投资前的风险评估、系统论证和风险控制方案制定,做好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的运营风险,确保投的准、管得住、收得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并报送省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跟踪及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十一)对提供法律、审计、评估、论证、策划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外脑、智库)的选聘及监督制度;

  (十二)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企业投资活动的定量管理指标,并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企业五年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二)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三)项目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标准。

  监管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十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通过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实施。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监管企业应在省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主要包括: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产业布局和投资目的;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及金融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与续建项目投资等;

  (四)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五)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六)金融资产存量及年度拟新增投资的控制额度。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纳入计划的新投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二)年度投资计划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五)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说明;

  (六)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管企业主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监管要求的,省国资委在收到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省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监管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其中,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强化年度投资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因重大投资项目变更等导致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实行分类受理:

  (一)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未超过 20%且非主业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并说明调整变化的理由。

  (二)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20%或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报省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程序。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应与企业年度预算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每年可调整一次,省国资委原则上每年 8 月 31 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监管企业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省国资委备案(报告)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监管企业应将追加的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所投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核心技术和市场资源;

  (四)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与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工作同步开展。监管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一并报送省国资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目的及必要性;

 (二)非主业投资能力及风险控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及附表等。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分户分类核定各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在收到完整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与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意见一并向监管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根据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原则上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企业、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上限分别为 10%、8%和 5%。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一)监管企业对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作出可行性评价结论。监管企业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经董事会同意。

  (二)监管企业应强化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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