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做实做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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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做实做细监督检查

金鸡滩煤矿筹建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安全高效跨越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结合金鸡滩煤矿建设期间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问责”原则,实现安全风险的预防性前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联合检查,注重实效”原则,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深度广度和效能;坚持“查处问题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原则,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提升;坚持“惩处违规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提高。

二、监督检查职责和组织方式

(一)监督检查的职责

安监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对各施工单位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安

全生产业务管理科室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技术科、机电科、选煤、铁路项目科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能。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

1、建立安监科与安全生产业务科室联动监督检查机制,合理调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源,发挥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优势和安监科督办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效性。因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单独检查或分别检查的,应及时互通情况;查出问题需要由其他部门组织处理的,应及时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安监科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动态抽查等组织形式。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应采取剖析式检查和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三不定”动态检查方式;检查过程中应做到查现场必须查措施、查事查物必须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3、安检科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超前排查分析存在的各类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适时组织各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工程技术科、机电科、选煤、铁路项目科要认真履行业务保安职责,超前排查分析本专业、本系统存在的薄弱环

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以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1、安检科联合工程技术科、机电科、选煤、铁路项目科组织每月的安全监督检查,须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制作规范》,认真填制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做到语言规范、事实清楚、处罚准确。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制作逐步实行电子文档打印。

2、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和专业知识。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带队负责人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预备会,安排部署检查工作。

3、监督检查实行闭环管理,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被检单位整改完毕后,由原检查人员或委托被检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严格细致、文明高效、依规执法。

5、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由安全科或相关安全生产业务管理科室统一组织配合。

6、安监科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科室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与问题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性指令和规定,行业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内容包括生产现场和安全管理资料。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系统,安全警示标志;

2.“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

3.生产装臵,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防护装臵;

4.供用电,消防,冬夏季“三防”;

5.持证上岗,岗位操作,标准、规范和规程措施现场落实,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

6.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

7.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掌握情况,应急物资、装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8.其他。

(二)安全管理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3.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审、贯彻,特殊作业许可、作业票证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

4.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应急管理;

5.安全教育培训;

6.设备设施、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护管理;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安全信息报送,事故报告及处理;

8.其他。

(三)问题处理

1、安监科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细则,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必须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立即整改、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直接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场所或设备,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理。

2、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要求监理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一式

三份,监理、被检单位、检查人员各一份,复印件报安监科。

3、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需进行处理、处罚的,下达《安全检查处罚通知单》,由监理单位下达到施工单位,一式三份,被检单位、检查人员、财务部门各一份。

4、被检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安全检查处罚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认真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复查。

5、被检单位在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前,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检查人员或委托被检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复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消除隐患的,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采取专项安全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的前提下,于限期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征得原检查人员同意后方可延期整改。

7、《安全检查处罚通知单》,由安监科确认后转财务部门,财务部对所罚款项负责转入安全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附件1金鸡滩煤矿地面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附件2金鸡滩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矿建)

附件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附件 4《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安全检查表》《整改通知单》《整改回复单》(样本)《复查情况表》

附件1

金鸡滩煤矿地面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地面工

程项目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倡导绿色施工,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用于金鸡滩煤矿地面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管理。

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

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臵条理化、机料摆放定臵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保持驻地环境优美,住房内整洁,办公场所分部、分项设臵,各类管理图表上墙齐全;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三.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监的姓名、开、竣工日期等。缺一项处罚1000元。

四.施工现场工程材料工具务必堆放整齐,设臵明显临时堆放

牌,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清理,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操作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从楼上直接向下倾倒建筑垃圾。五.禁止在施工场所打闹、吵架、打架,禁止开假火警、假伤情

等恶意玩笑。违反本条者,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进行施工前,禁止饮酒。违反本条者,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六.每日收工前,必须将施工垃圾和施工工具清离现场,现场垃

圾不允许过夜。违反本条者,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七.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赤膊施

工。如有违反50元/人次。

八.工程施工前,必须明确指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队的

安全员,施工过程中要有安全员跟班管理,安全员每天都要

巡视,及时发现施工过程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施工中的三违行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没有专职安全员跟班,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九.工程施工前,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安全员和全体施工

人员宣讲本期工程施工安全注意要点和要求,否则出现施工安全事故,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负主要管理责任;全体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无证上岗发现处罚100元/人次。

十.电焊工、电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

上岗,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十一.每日开工前,安全员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讲解本日施工要害部位,以及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理解该日安全技术交底后,在工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

十二.施工现场要按照要求设臵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要按规范配臵合理,符合消防要求。违反处于200-500元罚款。

十三.在危险场所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办理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由施工队自行配臵灭火器。违反本条者未引起火灾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火灾事故者,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并处罚款2000元至5000元。

十四.禁止在施工场所吸烟。违反本条者,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火灾事故者,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并处罚款2000元至5000元。

十五.现场材料摆设整齐,按规格、类型存放,各类标识清晰;

各种警告标志齐全、醒目;施工过程要做到工完料净,及时清场;如有违反处罚100-200元。

十六.“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符合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按照规定设臵封闭式防护架,架体与墙体拉结稳定,架体基础、

立杆、剪刀撑、大小横杆等节点符合规范要求。“四口”应设臵工具式防护设施,且防护严密。每一处不合格处罚100-200元。

十七.脚手架、基坑施工、模板工程等不按其规范、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防护设施不到位,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500元。

十八.坑井、孔洞、陡坎、土方开挖区、高压带电区、重点防火区必须设围栏(墙、网)、盖板,并有明显标志,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如有违反每项处罚200-500元。

十九.加强职工和临时工安全用电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定;规范临时电源箱的配臵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带电设备的外壳接地良好。私拉电线、违章用电的罚款100-300元/人次。

二十.严禁高空抛物,高空抛掷料具、清理垃圾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二十一.吊装前必须对钢丝绳、吊钩、卡环、踩板、软梯等吊装工具进行严格检查。钢丝绳、踩板、软梯必须先进行试验。

若发现钢丝绳表面腐蚀、死弯或磨损达10%或断丝超过8根时,不得使用。吊钩和卡环如有永久性变形和裂纹时,不得使用。吊装使用的钢丝绳、棕绳严禁有接头和毛刺。吊装期间,安全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可靠性,发现不安全的物品时严禁使用。违反处罚200-500元。

二十二.施工现场的设备,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防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二十三.筹建处将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在安全检查中监理和施工单位需要全力配合,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时不整改将加倍处罚。联合检查或整改复查需要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的,监理及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或是不配合检查,否则将给予500-1000元的重罚。

附件2

金鸡滩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矿建)

(201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增强全矿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深入推进独具特色的“3+6”安全文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金鸡滩煤矿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全矿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矿井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金鸡滩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遵守矿井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矿井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就是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调动职工保证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奖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主体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双向制约机制,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技术部有权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矿井实现季度安全生产或实现安全管理阶段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筹建处领导审查,安全办公会批准,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并全矿通报嘉奖: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明显减轻事故危险程度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矿井重大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在安全、质量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质量起到明显效果的,依价值大小奖励500~3000元;在安全生产上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因而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的,经矿或集团公司鉴定,实行重奖。

第十三条对安全系统工程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每月评比奖励一次;对严格现场管理、严厉制止“三违”、提供的安全信息价值高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全信息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检举或制止损坏安全设施和公共财物者,奖励200~2000元,并为检举者保密。

第十五条每年对全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辅助单位(包括地面生产单位)、仅发生一名轻伤事故的采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提升运输工作连续二年不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单位,经单位申报,筹建处领导审查,安全办公会批准,对有功人员奖励5000~50000元。

第十六条对班组的群众安全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区队长、班组长和先进班组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监理部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分管范围内出现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并按筹建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筹建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按通知要求监理部、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按时参加者每次罚单位第一责任者200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事故的罚款200~1000元,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活动或安全活动无记录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上级安全质量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按要求整改,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监理部50元;二次复查未整改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监理部100元。对安全技术部安排落实的现场隐患,没有按要求整改,经跟踪复查属实的,每条对罚施工单位100元,监理部50元;二次复查不整改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监理部100元,并停产整改。对筹建处下发的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罚施工单位200~500元,监理部200元。并停止现场作业,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二十二条筹建处组织安全大检查时,被通知监理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对监理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在井下非重要作业场所睡岗,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所在的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凡作业现场出现严重“三违”,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所在的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三违”的界定及分类:

1.通用部分

1.1 各类重大隐患无特殊原因没有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1.2 在工作现场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监督检查或安全管理人员的;

1.3 特殊场所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1.4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或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的;

1.5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6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或不持证上岗的;

1.7 人员在起吊重物下作业或通过的;

1.8 井下随意打开矿灯的。

1.9 安监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

1.10 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1.11 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1.12 酒后下井或特殊工种酒后上岗的;

1.13 重要岗位的上岗人员班中睡岗,造成损失的;

1.14 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工作面的;

1.15 破坏、偷盗、盗用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6 井下作业地点干打眼的(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17 可引起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2.

3.掘进部分

3.1斜巷上山方向移耙装机未编制特殊技术措施的;

3.2过老空、瓦斯重点管理区、地质构造带、含水层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施工的;

3.3使用无任何固定措施的耙装机或运输机的;

3.4综掘机铲板前方3m、截割臂与机身两侧有人时擅自启动综掘机的;

3.5综掘工作面没有安装除尘风机且无其它防尘措施的;

3.6综掘机非操作侧未设置紧停按钮的;无起动报警装置的;无照明灯或后尾灯的;无喷雾装置的;

3.7耙装机运行时,在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工作和通过的;

3.8耙装机运转与掘进工作面施工平行作业时,回头轮固定位置锚固深度不符合公司和作业规程规定或未安设照明的;

3.9掘进工作面(维修)空顶作业的;

3.10无特殊要求,不打锚杆直接进行喷浆作业或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支护的;

3.11套打残炮眼或在残炮眼内继续装药的;

3.12使用未经检测或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4.机电部分

4.1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电缆经确定为失爆的;

4.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特殊情况除外);擅自调整电气开关整定值,强行送电的;

4.3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及闭锁措施的,或不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造成后果的;

4.4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4.5擅自增加用电负荷或擅自停送电的;

4.6故障不排除强行送电的;

4.7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4.8机械设备不停机处理故障或清理机械设备转动和移动部位的;

4.9 主要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4.10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5.运输部分

5.1爬输送带,爬、跳车(电机车、矿车、胶轮车、防爆汽车)、蹬钩头(车梯)的;或乘人车辆超员的;

5.2斜巷运输或对拉绞车运输时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跨风门的绞车运输无信号或信号不起作用的;

5.3斜巷提升超挂车辆;不带电松车及放大滑的;

5.4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符合要求或母绳未留够三圈的;

5.5巷道坡度大于7‰时进行人力推车的;

5.6上、下山运输时不使用专用三环链车的(有专项措施除外);

5.7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而擅自运输的;

5.8绞车固定不合格未按时整改而继续使用的;

5.9上、下山吊车作业时,擅自摘挂钩的;或司机脱岗的;或矿车下方无可靠挡车装置的;

5.10绞车钢丝绳或保险绳钩头插接长度达不到要求而擅自使用的;

5.11绞车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打结不更换而继续使用的;或斜巷运输不按规定

使用保险绳的;

5.12胶轮车(防爆汽车)制动系统达不到要求的;或无证驾驶胶轮车(防爆汽车)的;

5.13用绞车或电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

5.14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专项安全措施的;

6.通防部分

6.1主要通风机无计划通风或擅自倒机的;

6.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3作业地点风量严重不足或在风量不足地点(包括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4同时打开同一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5无故埙坏通防设施的或通防设施损坏后未及时维修的;

6.6非通风检查人员进入盲巷或悬挂“严禁入内”牌子的微风(或失修)巷道内的;

6.7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正在施工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6.8压入式局部通风机串联通风次数超过规定的;

6.9沿空掘进巷道或瓦斯管理重点区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的;

6.10发现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在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区域内强行作业的;

6.11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风,未按规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送风的;

6.1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6.14无贯通调风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

6.15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6.16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6.17不按规定进行冲尘,造成巷道内粉尘积聚的(厚度>2mm,并且连续长度>5m)。

7.火工品部分

7.1雷管未做导通试验或无雷管编号的;

7.2炸药、雷管放在同一容器内的;

7.3 放炮员无证放炮或微风放炮的;

7.4放炮安全距离不够的;无专门站岗人员就装药放炮的;

7.5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7.6放炮后不认真检查放炮现场情况,遗留拒爆、残爆的;或违章处理拒爆的;

7.7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的;

7.8爆破作业时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7.9爆破作业前不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7.10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

7.11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

7.12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7.13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

7.14不按规定处理溜煤孔的;

7.15严禁在装有火药的车辆地点,携带烟火或吸烟、打火、野蛮装卸的。

8.地面部分

8.1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或使用不当的;

8.2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或未制定操作规程的;

8.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操作或者操作证书等级低于所操作设备要求的;

8.4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设备不安全运行的;

8.5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8.6行车、电动葫芦、汽吊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而擅自使用的;

8.8特种作业人员班中喝酒、睡岗或脱岗的;

8.9重点检修项目无专项措施的;

8.10从事运转操作的女工长发不盘入工作帽内的;

8.11压力容器安全设施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8.12进入斗提内检修未停电或无可靠信号联络的;

8.13在原煤仓、产品仓、杂物仓内维修时上仓口未安排专人看守和监护的;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筹建处每月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一次对监理部、各施工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对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资料

管理混乱的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在井下大巷及工作地点随意解下矿灯、自救器、摘掉安全帽者罚其所在的施工单位50元。

第二十七条对职工在工作中行使“六项权利”,制止、检举“三违”现象进行打击报复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包庇“三违人员”和给“三违人员”讲情的,群众有权向筹建处检举揭发,一经核实,对包庇者或讲情者罚款300元,对不坚持原则的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编制规程措施时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要条理清楚、与现场实际相符合、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作业规程不按九个环节(即:编制、审批、学习、考试、签字、实施、复查、补充、再贯彻)执行,少一个环节,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除对责任者500元罚款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要及时制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扣罚分管项目负责人100~300元。

第三十一条井下施工现场无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的,罚责任人所在单位100元;班长、安全员不履行安全职责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所在单位100元。

第三十二条井下作业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安监员必须及时制止不准强行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隐患未整改验收前任何人不准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新分配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否则,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岗位证必须按期进行培训审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凡使用高压胶管作业的地点,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格的U型销;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监理部和责任单位管理人员200~500元罚款或给予责任追究:

1.不执行筹建处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等,违反“三大规程”、“安全生产法”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2.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职工工作无章可循的;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导致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超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作业人员因患有各种病症,按照《矿山安全条例》应该调离岗位而未调离造成事故的,责任在单位的罚单位负责人,责任在上一级领导的,罚上一级分管领导;

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的;

7.矿山灾害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不按时编写和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考试、签字贯彻执行的。

第三十七条发生轻伤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必须在半小时内,向筹建处安全技术部汇报,每迟报一小时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筹建处安全技术部根据筹建处长指示,统一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单位每向筹建处安全技术部迟报一小时罚款500元,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延报和擅自破坏事故现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分析:

1.发生死亡事故有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处理。

2.发生重伤事故由筹建处组织调查分析,筹建处领导、安全技术部、监理部负责人参加,接到通知不参加分析会者每次罚款200元。

3.发生轻伤事故由筹建处分管领导牵头,安全技术部、监理部负责人参加分析调查,接到通知不参加分析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节掘进巷修

第四十一条打眼工在打眼前,首先检查周围现场的安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排除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坚持正确使用前探梁,按措施要求少使用1根前探梁,罚责任人100元;接顶不实,木楔没有防掉绳,用木垫板及其它材料代替木楔(制定专项措施的例外),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备用1套前探梁,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四条备用支护材料普掘迎头200m范围内不少于5架以上的架棚材料;综掘工作面料场内不得少于10架的架棚材料;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第四十五条过高瓦斯区、地质构造区、含水层的迎头,没有根据预测预报执行先探后掘的,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综掘机不割煤时,司机必须停电,闭锁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七条必须严格执行“五前二后”(即打眼前、出矸前、装药前、支护前、喷浆前,接班后、爆破后)的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活矸、危岩;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四十八条炮掘巷道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打眼、装药,实行光面爆破,对责任人罚责任人50~100元。

第四十九条耙装机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耙装机主副绳不得有搭接头、断股和断丝超限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条耙装机的使用和固定严格执行煤业公司和筹建处有关规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五十一条刮板运输机的使用和固定严格执行煤业公司和筹建处有关规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五十二条耙装机回头轮不能固定在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三条普掘迎头积矸超过1/3以上,必须停止放炮,集中排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对强行放炮掘进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四条处理喷浆管路堵管时,喷头前方不得有人工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巷道受压变形,接到支护方式变更通知后,2天内必须按通

知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五十六条凡使用支柱的地点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及防倒设施;严禁使用“断裂、变型、自动卸压”的支柱;柱腿必须支设在实底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凡跨越皮带溜子的地点必须设置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作业现场使用的风钻、锚杆机及长料必须放置稳固可靠,以防伤人。否则,每台件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九条耙装机、综掘机前后照明灯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条综掘机停止工作时,截割头必须放置在底板上并停电、闭锁;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六十一条支护锚杆施工质量达不到措施要求的,每根罚责任人30元;网子搭接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六十二条接巷道贯通通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巷道贯通措施,按措施要求组织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搬移或临时停掘的掘进巷道,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掘进(巷修)支护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有上至下、先支后回的原则;必须先设临时支护,并且有专人负责找顶工作;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 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架棚巷道(包括工字纲、U型棚)支设的棚子必须垂直于巷道的顶,底板,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和后仰要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斜巷支架不允许有退山,支架迎山角要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否则,每架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六条架棚巷道如果有皮带,必须在架棚处设置紧停,并且有专人负责,不准在皮带运行期间施工,搭设的脚手架,要安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六十七条架棚巷道若出现失脚、歪斜、甩肩、肩窝不实、空肩、扎角超规定、不到实底、木鞋及垫板不符合规程要求、柱窝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现象;每架棚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六十八条架棚巷道的背顶、背帮要达到紧、牢、均,撑棒成一条直线,

背板、撑木、木楔等齐全;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六十九条架棚巷道验收后,不得私自拆掉背板、撑木或其它构件;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条巷道验收时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工程质量低劣,除按规定罚责任人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每项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直到完全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第七十一条掘进所用的各种材料必须分类、挂牌、码放整齐,该上架的上架。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耙装机、喷浆机及其周围要当班清理干净。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二条掘进施工中,由于动压影响或压力增大造成顶板离层增大,锚索下滑或拉断,锚杆崩托盘或托盘被压翻、折腿断粱、支架变形、棚腿蹬出、背帮背顶松动等,要及时加强支护或套棚加固,每班必须指派专人不少于三次巡查后部支护状况,发现有冒顶预兆,立即撤人,达不到上述要求,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七十三条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时,要安装好挡煤扳,当班刮板运输机两边堆积的煤(矸)不清理或拆除前打扫不干净,每节溜槽罚责任人2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四条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刮板输送机,铺设要平、稳、直、构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牢靠,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缺少构件,每件罚责任人20元。

第七十五条掘进施工地点必须设有完好的“五图一表”施工牌板,保证牌板齐全、准确、字迹清晰、与现场相符,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七十六条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5~10m内还必须有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30o以上的上、下山掘进,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靠的行人梯且固定可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八条巷道竣工前或竣工后受采动影响及岩石膨胀变形暴露出来的严重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组织分析,对施工单位罚责任人1000~3000元,对制造隐蔽工程的责任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九条巷道有揭露含水层或透水隐患时,必须制定措施,必须有完好的备用水泵及排水管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条巷道正常掘进过程中,工区技术员要及时与监理部联系,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筹建处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协助施工单位予以解决。出现问题,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一条凡贯通巷道必须由监理部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制定贯通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三节通防

第八十二条不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三条无计划调节通风设施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八十四条所有的煤仓、溜煤眼都不得放空,无存煤能力的溜煤眼,必须设置给煤装置,防止漏风;否则,罚安装单位100元;放煤时无人管理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八十五条测风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对井下供风地点测风并及时填写测风牌板、记录。否则,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巷道贯通通知单报送不及时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七条施工单位按照规程的的要求,一次性将局部通风机、风筒、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管理牌板安设好,否则,罚责任人200~300元。

第八十八条风筒运到存放地点后必须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九条全风压供风量不足,造成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条不按规定填写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或字迹模糊不清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九十一条巷道喷浆时未按要求保护风筒或喷完浆后未按要求恢复风筒的;每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二条风筒出风口(含抽出式)至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50~100元;损坏风筒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风筒维护质量差,风量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四条风筒不按标准吊挂的,每一处罚责任人30元。

第九十五条发现无计划停风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恢复供电送风;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全部撤出;在巷道口全风压通风处3m内打临时栅栏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需恢复通风时,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准开机供风;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七条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工作地点,必须在施工的巷道门口3m内打临时密闭;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八条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措施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及积水、淤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条瓦斯检查设点不及时,间隔时间、次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一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瓦斯牌板、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二条排放瓦斯必须有经批准的专业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不按规定携带或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四条在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准确、可靠;否则,罚责任人30元;出现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五条不按规定移动、设置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六条严禁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串接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等安全监测设备必须每周调校、测试一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九条自救器发放室必须按规定检查自救器(气密性、重量);否

则,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防尘管路必须按规定铺设和维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防尘管路在分叉处、巷道口必须安设截止阀,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井下防尘供水系统出现漏水或处理不及时,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按规定冲尘;防尘设施安设位置不当或使用不正常;隔爆水槽、水袋水量不足或损坏不按时补充或更换的,每处罚责任人3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炮掘迎头未按规定安设或使用水针、放炮喷雾、水泡泥等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耙装机必须按规定安设喷雾及水幕,并且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井下放炮地点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及时使用放炮喷雾;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按规定冲尘或因冲尘造成巷道积水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井下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丢失或破坏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原无内喷雾的除外);否则,每个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二十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备用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橡胶水、变压器油等(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措施);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及时由专人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井下要害场所或规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水管、防火沙箱、消防锨等)。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火工品及放炮

第一百二十三条火药管理混乱,帐物不符的,每块(发)罚责任人20~50元;存在隐患不报、发放失效火药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领送雷管必须使用带号的专用箱,火药必须使用帆布药包,炸药、雷管必须各自存放在加锁的木箱内,并放到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人30~50元;乱扔、乱放炸药、雷管的,每发(块)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丢失雷管每发罚责任人5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丢失炸药每块罚责任人30元,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掐截雷管脚线,放炮后母线不收、不用竹签做引炮、母线与动力电缆接触的,每次罚责任人30~50元;发爆器失灵(失爆)、破皮漏电、放炮钥匙不随身带、使用失效火药,不使用全电阻网络检测仪或失效的,随意砸开、撬开火药箱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放炮必须采用一次装药,一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放炮员要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炸药、雷管消耗量、剩余量、网络电阻必须填写清楚;否则,每次罚放炮员50元。严格“一炮三检”、“三保险”、“三级信号”等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严禁发爆器在井下短路验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发爆器要有专人维修、管理、发放。收、发要做冲能实验,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发放;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爆器的电池必须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节提升运输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井口检身制度,凡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者,一律禁止其入井,有混入井下着,发现后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对井口把钩工和检身人员每人次处以3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井口20m范围内内严禁吸烟。违者对其罚款100元。井口发现烟蒂、火柴杆、烟盒等,对井口安监人员和把钩工各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井口附近不得有矸石、杂物、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否则,对责任人和把钩工各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井口进、出车方向阻车器前严禁停放车辆。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风井提升严禁人员、物料同层罐笼混合提升。否则,对信号工、把钩工各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筒提升大型物料及设备时,必须制定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携带工具下井,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或采取相应固定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上、下井各类设备及物料的装车,必须根据其几何尺寸、重量等选择相应车型、装车重心,长度、宽度、高度,都不得超出车辆的外缘及中心;封车必须牢固有效,不得出现散落、松动或在斜巷运输中滑动、解体。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弯道、交叉点、道岔、风门、车场、小断面巷道等处行人严禁与机车抢行,违者,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严禁破坏照明、标志牌、信号设施等;严禁在线路上设置障碍;严禁随便从大巷照明、信号线路上分接电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属单位行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进行其它临时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行车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力推车时,每人只准推一辆矿车,过弯道、岔口前必须提前发出警告。同方向推车时,前后间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掩车措施。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巷道内因工程需要存放物料时,必须单面靠帮码放整齐,突出部分与机车间距不得少于0.5m。否则,每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机车行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音较大的地段以及车场、视线有障碍段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

对司机和跟车工各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严格执行“三不拉”制度(矸石与煤、设备、老料混装不拉,矿车装的超高、超宽、散料及设备捆绑不牢不拉,各连接点连接不牢固可靠不拉)。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严禁在车辆内睡觉,严禁两车之间搭乘人员,严禁私自开绞车、电机车等,严禁乱发信号;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地面轨道系统在路口设置栅栏和警标,行驶中加强了望,及时排除障碍。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平巷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机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发出信号,运行中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源,取下手把钥匙,刹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100元。不挂门帘者,罚款50元。严禁利用换向方式反向制动机车。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撒沙装置必须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使用人罚款100元。因使用不完好机车造成事故者,视情节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必须备有尾灯,两车同一方向行驶时,两机车之间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离(车场倒车除外)。否则,罚尾随电机车司机50元/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电机车前顶后拉或异线顶车,对司机处以200元处罚(异线调车执行批准的措施);需在道岔附近停车时,必须在岔心5m以外停车;车辆过道岔时必须打开道岔,不得挤压道岔过车;车场存放车辆,不准压道岔、越位停车,否则每一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掉道的车辆要在当班及时复轨;严禁用电机车和绞车对车辆进行复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跟车工必须使用专用三环联车(特殊车辆的联车编报措施),必须用哨子发出清晰准确的信号,摘挂钩要待车辆停稳后进行。否则,罚

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电机车不得在巷道内顶车运行(调车和有专项安全措施的除外),否则,罚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电机车牵引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电机车沙箱无沙、撒沙装置不完好、闸瓦磨损超过10mm、闸瓦与轮面间隙(松闸状态)超过规定不得继续使用。否则,罚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电机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继续使用者,罚管理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1.车架有明显变形,有严重裂纹,均衡梁、弹簧板断裂、齿轮箱严重漏油,齿轮传动有异常响声,车轴、轮辐有裂纹的;

2.电源引线及连接线破裂、老化、接线端子连接不牢固的;

3.橡胶绝缘套已损坏,极柱及带电部分裸露时;

4.蓄电池组本身或其它原因造成短路的;

5.蓄电池组连接及极柱焊接处融化开裂的;

6.蓄电池槽、盖损坏漏酸,特殊工作栓丢失或损坏,蓄电池封口剂开裂漏酸的;

7.蓄电池箱及箱盖严重变形的;

8.照明防护装置不齐全,无闭锁消弧罩,触头接触面积小于60%时;

9.电动机不符合完好标准时;

10.接线松动,电阻元件变形、有裂纹、绝缘管板断裂时。

第一百六十条运输大型设备或长、宽、高超过规定的材料车、设备车、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否则,不准运输。对强行拉送者,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车辆在井下存放、运输的应编制专项措施,在间隙小的车场或有胶轮车行驶的车场存放的,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违者不准上、下井,不准进入井底车场;否则,对责任人每项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严禁使用大车底车辆运装料。否则,罚责任人50元/车。

第一百六十三条从井下升井的车辆,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卸车,违者对责任单位每车罚20元/天。

斜巷运输

第一百六十四条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必须安装使用声光行车语言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否则挂停止作业牌督促整改,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斜巷的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安装齐全完好,使用正常,不完好时严禁提升。发现损坏应立即停止运输,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内小绞车的安装、固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拉空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拉坏轨道设施的,罚款100~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上、下山吊车作业时,严禁人员从车辆下方作业或通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绞车钢丝绳钩头、保险绳钩头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正确使用保险绳,保险绳绳径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否则,停止使用设备,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斜巷提升物料时,物料车装载不得超高、超宽、偏重,且封车牢固;封车不合格的,把钩工有权拒绝运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斜巷提升严禁用厢型矿车装运钢轨、钢管等超长物料;运送特殊设备,要制定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封车、提升。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斜巷上下车场、风动挡梁处及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的排列必须整齐,不得挤绳和咬绳;滚筒中线与提升中线不一致时,必须在绞车前方2m处设防跑偏立辊,立辊安装要牢固、灵活、轮高不小于800mm,并与最近轨道留有0.5m的安全间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斜巷提升时,绞车的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润滑系统及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得使用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否则,罚款绞车司机3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净高不小于2m,绞车距墙壁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0.5m;斜巷上下车场均必须设置信号、把钩硐室和躲避硐室,躲避硐室距变坡点不小于2m。否则,罚责任单位300~500元,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上、下山掘进巷道,必须在耙装机后略大于一串车长度处设合格的挡车装置,并随掘进的推进相应移动,挡车装置不合格或不可靠,不得施工掘进巷道,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使用对拉绞车斜巷坡度一般不超过5o,局部地段不得超过10o,对拉绞车必须是同型号绞车,下部绞车必须有司机躲避硐。否则,罚施工单位100~3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装在巷道一帮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应距轨道外侧不小于500mm,间隙不够要限期整改。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条上山掘进用的小绞车应安装在直道的外侧,迎头装设平式回头轮,回头轮直径与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回头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采用绞车回棚或在无轨道的巷道内拖物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井下的各类绞车的安装,基础形式必须经监理部门批准,安装时地脚螺栓必须牢固、可靠;特殊情况使用四压两趄柱作固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施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挂牌整改。

第一百八十三条绞车钢丝绳断丝不超过规定标准(例如:常用6×19型钢丝绳的断丝极限是一个捻距内不超过11丝),弯曲、打结、断股、压扁、严重挤伤、严重锈蚀时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使用者罚款200元。断绳采取插接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之规定。否则,罚责任人罚款200元。绞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没有保险绳、不使用保险绳、使用不合格的保险绳及销环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停车闭锁;否则,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斜巷运输严禁不同型号的车辆混连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安装完毕后,必须由监理部验收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验收的绞车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斜巷上下车场把钩硐室及绞车房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特殊设备、材料斜巷运输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对封车不牢、装车不整齐的物料车严禁连钩。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轨道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主要运输线路(永久轨道)的轨道接头不能悬接;接头在直线段应对接,相对错距不大于50mm;曲线段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大于2m;轨道的方向在直线段要目视直顺,曲线段目视圆顺。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九十条单轨中心线符合设计(或作业规程),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50mm;双轨中心间距不小于设计要求,不大于设计值20mm;双轨的中心位置与设计值的偏移不大于50mm。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轨距、轨缝、水平度、接头平整度应符合相应轨道质量标准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扣件、道钉、鱼尾板、螺栓、弹簧垫要与轨型配套,数量齐全,紧固有效,质量符合要求;道渣坚实,无空板、吊板,轨枕无失效现象。否则,每项每处罚责任单位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道岔转撤器的拉杆零件齐全,连接牢固,动作灵活可靠,尖轨密贴,间隙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3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新施工巷道验收时,轨道质量不合格的不能交接,并限期整改。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重新启动原有轨道时,开工前必须对轨道进行整修,达到专业质量标准化要求方可投入使用。擅自开工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矿井轨道必须按要求敷设,开拓巷道(轨道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辅助水平)的轨道必须达到永久轨道质量标准;准备巷道(包括区段上下山,提升联络斜巷等)的轨道必须达到一般轨道质量标准;回采巷道(包括采、掘顺槽)及临时施工地点的轨道必须达到临时质量标准;同一线路应该使用同一型号的钢轨,不准有杂拌道。道岔轨型不低于该线路轨型。达不到要求的

地点,要限期整改。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无轨胶轮车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胶轮车司机必须熟悉各种车辆的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否则,对司机罚款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胶轮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交接班的司机各罚款50元。

第二百条胶轮车司机接班后,必须做好胶轮车启动前、后规定的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处理罚司机50元。由于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视其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胶轮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并保持完好;否则,罚司机50元。

第二百零二条胶轮车通过风门,必须设有车辆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的装置,或有专人统一指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零三条胶轮车将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或噪音较大的地段以及车场对视线有障碍、交接班人员多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工各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在同一巷道同向行驶的两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m以上,电机车尾随胶轮车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零五条胶轮车(防爆汽车)应在指定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禁止会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零六条会车时,车与车,车与巷道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小于0.5m。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零七条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车辆会车和上下坡的运行速度限制在5Km/h内;平巷段运送人员的车速不得超过17 km/h (即不超过2档);平巷段运送物料的车速不得超过30 km/h(即不超过3档);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零八条胶轮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封车牢固可靠,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运输;否则,罚责任人50元。严禁人、物混运;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

第二百零九条运送大型设备或车辆倒行,影响驾驶员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行驶中遇有行人或途中有人工作的地点时,必须鸣号减速或停车,确认人员已安全躲避方可通过。强硬通过者,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胶轮车停车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得熄灭灯光。否则,罚司机3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胶轮车在运输途中除会车、让车、让人外,一般不允许停车,斜巷必须采取掩车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停车,需用胶轮车牵引拖车时,必须有专项措施并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先发出开车信号,检查并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否则,罚责任人3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司机操作中应做到:车辆上坡不准曲向行驶,下坡不准脱档滑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安全、质量管理的特殊时期、特殊时段由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质量管理的特殊奖惩文件或金鸡滩煤矿筹建处党政工联席会研究制定的特殊奖惩措施不受本条例限制。

第二百一十七条《金鸡滩煤矿安全奖惩条例》公布后,由各单位负责人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和贯彻,并遵照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条例》所述“罚责任人”,直接处罚该责任人所在施工单位项目部,罚款金额该施工单位从每月结算的工程款内列支。

第二百一十九条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可依据本《条例》进行罚款,所罚款项进入安全处罚专门帐户。筹建处安全检查科根据监理部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情况

适当对监理部进行奖励。

第二百二十条安全检查科是安全生产奖惩处理意见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本条例行使监督奖惩权,有权根据本条例对金鸡滩煤矿项目所有参建人员实施经济处罚或向金鸡滩煤矿筹建处提出奖惩建议。未来能源财务部门应建立安全处罚专门帐户。

第二百二十一条筹建处、监理部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各专业安全检查,都必须将检查地点、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填写在《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表》中,及时报送安全检查科备案,由监理部及时跟踪、监督、检查整改。安全检查科根据整改表要求对监理部、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体金鸡滩煤矿项目建设者既是本条例的执行者,又是本条例的执行监督者,对发现的“三违”现象,有权向安全检查科报告、检举,由安全检查科统一登记核实,办理奖惩手续。

第二百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科要建立安全奖惩台帐,详细记录被奖惩的单位、奖惩理由、金额等载入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接受奖惩的单位及个人对奖惩结果如有异议,可书面申明事由,监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矿安全检查科;由筹建处领导复议研究处理。由安全检查科根据筹建处领导研究决定,执行处理意见。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三大规程”及行业规定不相符的,依据法律、“三大规程”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金鸡滩煤矿。

根据兖矿集团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对具有以下情况的之一的罚款1000元~50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第二百二十八条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第二百二十九条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敞口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第二百三十条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第二百四十条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空顶范围超过规定或出现冒顶没有安排处理继续施工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联接不合格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九条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条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水体下和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审批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疑不探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提供虚假图件或图纸资料错误,影响事故抢险救灾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条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消防设施不全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过7天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机安全重大问题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上标注不一致的。

第二百七十条积煤磨皮带、托辊及皮带磨机架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液压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等)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网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有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台(件)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出现超过3棵单体支柱失效或液压支架出现超过3架因主部件损坏、失效影响支护能力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区单体支柱初撑力有3棵达不到要求的;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单体有打滑或失脚、活柱无行程或超高实用、受侧压弯曲变形等现象超过3棵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

第二百八十条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第二百八十四条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车场长度和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斜坡上摘钩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辅助运输系统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九十条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探放水作

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积矸较多、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等。

第二百九十三条未及时对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修订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清晰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掘进工作面贯通工程或测量标定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以上情况未及时汇报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采掘工程平面图中井巷工程或硐室等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

第二百九十六条贯通通知单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有关部门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重要测量工程未独立进行两次及两次以上观测和计算的。

第二百九十八条未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审批有关地测防治水设计、报告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三百条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点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第三百零一条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第三百零二条瓦斯超限作业的。

第三百零三条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第三百零四条违章放炮的。

第三百零五条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

第三百零六条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第三百零七条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第三百零八条井下在用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仍继续操作设备的。

第三百零九条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的。

第三百一十条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空顶作业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金鸡滩煤矿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签名:检查时间:监理工程师:

整改通知单

检查人员: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整改回复单(样本)

至:未来能源金鸡滩筹建处

我方接到年月日筹建处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后,对单中所提出的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现报上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请予以复查。

单位(签章)

时间

复查情况表

复查人员:复查时间: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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